服务条款

Point Money Card Asia Corp. 服务使用条款

施行日期:2025年3月1日

第1条 总则

1-1. 本条款旨在规定 Point Money Card Asia Corp.(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的预付卡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

1-2.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本条款。

1-3. 本条款自会员完成本服务的使用注册并同意本条款时起生效。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本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将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通知会员后,于会员继续使用本服务时生效。

1-4. 通过本服务所提供的 PMC 卡系依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使用条件发行,原则上禁止会员之间或向第三方转让、出借、作为担保提供或进行名义变更。但若经本公司特别认可(例如:家庭卡、法人卡的发行),则不在此限。

第2条 定义

在本条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2-1. “本公司”指位于菲律宾共和国并提供本服务的 Point Money Card Asia Corp.。

2-2. “会员”指完成本服务的使用注册并同意本条款的个人或法人。

2-3. “账户”指由本公司开设的会员电子账户,用于管理会员的资金余额,并进行充值、汇款、支付等操作。

2-4. “交易”指会员通过本服务进行的充值、支付、汇款及其他附随的一切行为。

2-5. “交易方”指利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所有商业实体、法人及其他业务主体。

2-6. “管辖国”指本公司设立地——菲律宾共和国。

2-7. “PMC卡”或简称“卡”,指由发卡机构 King Luster Limited(香港) 发行,并通过本公司提供给会员的预付费虚拟卡及实体卡。

2-8. “发卡机构”指香港法人 King Luster Limited,负责发行 PMC 卡的公司。

2-9. “PIN”指在使用卡片时,由本公司或发卡机构发行或认可的会员识别号码。

第3条 入会

3-1. 申请使用本服务者须年满18周岁,或已达到其居住国的法定成年年龄。

3-2. 申请人同意提供本公司指定的信息及资料,并接受为本人身份确认、地址确认以及信用调查所进行的审核。

3-3. 会员须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立即通知并更新。

第4条 服务的提供

4-1. 本公司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以下称“本服务”):

  • ・虚拟账户的开设及管理
  • ・虚拟账户间的资金转移(汇款)服务
  • ・虚拟卡与实体卡的发行
  • ・卡片充值功能
  • ・余额管理及使用明细确认服务
  • ・与卡片管理相关的平台服务

4-2. 本服务所发行的预付费卡(以下称“PMC卡”),由发卡机构 King Luster Limited(香港) 发行,本公司负责其管理与运营。PMC卡包括数字形式的虚拟卡(仅限线上使用)及实体卡。

4-3. 本公司及发卡机构因技术、业务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增加、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5条 使用注册

5-1. 使用本服务须年满18周岁或达到居住国的法定成年年龄。

5-2.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须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请注册,并同意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接受身份验证、住址验证及信用调查。

5-3. 注册申请时须提交本公司指定的文件。

5-4. 会员须提供有效的住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若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并更新。

5-5. 本公司将审核申请内容并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对于拒绝理由不负有说明义务。

第6条 账户管理

6-1. 会员须自行妥善管理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登录信息(包括用户ID、密码、PIN及其他认证信息),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6-2. 会员不得将登录信息出借、转让、变更名义、买卖或作为担保提供,亦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

6-3. 因第三方使用会员的登录信息而造成会员或第三方损害的,本公司在非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会员若发现登录信息泄露、遗失、被盗或被不当使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循指示。

6-5. 会员如账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须立即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

第7条 手续费及费用

7-1. 会员交易可能附加手续费,详情以本公司网站公布为准。

7-2. 本公司可对长期无交易的账户(休眠账户)收取维护费。

7-3. 本公司可随时变更手续费金额及费率,并于网站公告后生效。

7-4. 本公司可依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免除或减少规定的手续费。

7-5. 手续费以美元计收,并自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非美元交易将附加指定的外币兑换手续费。兑换日原则上为卡片使用日,但亦可能依照交易通知日而定。

第8条 账户管理

8-1. 会员名义的账户仅用于管理电子货币,不得用于存放现金或有价证券。

8-2. 会员可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充值。

8-3. 本公司可对各充值方式设定金额上限及下限,相关信息将在网站公布。

8-4. 关于账户使用

  • a. 申请开设账户并经本公司批准的,将开立个人或法人名义的账户。
  • b. 会员确认其账户为电子货币账户,不处理现金或有价证券。禁止在购买电子货币或虚拟货币后,使用PMC卡进行套现。
  • c. 自账户开立时起,视为会员已同意当时有效的使用条款、手续费表及隐私政策。
  • d. 会员有资格申请关联PMC卡,但若发卡机构或运营公司拒绝发行,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 会员须遵守居住国相关规定,向本人账户充值电子货币。充值方法与手续将在网站公布。
  • f. 会员在充值时,同意充值金额将扣除各充值方式对应的手续费后存入账户。
  • g. 本公司可为各充值方式设定金额上下限,相关信息将在网站公布。
  • h. 若会员使用信用卡购买电子货币充值账户,而后信用卡发行机构提出退款要求(Chargeback),会员同意本公司可从账户扣除相应金额。若造成余额不足,会员须立即补足差额。

第9条 交易

9-1. 会员可在账户余额范围内使用预付卡进行支付。

9-2. 交易可能附加规定的手续费,超出余额的交易将被拒绝。

9-3. 会员完成认证或确认手续的交易,原则上不得取消或退款。

9-4. 即使在卡片支付过程中发生错误,因本公司系统及发卡机构的机制,仍可能产生相关手续费。该等手续费由发卡机构收取,即使为错误交易亦可能不予退还。但若错误系因本公司责任导致,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处理。

第10条 有关卡片

10-1. 本服务所发行的卡片名称为「PMC卡」。PMC卡由香港法人 King Luster Limited(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由本公司管理与运营,为预付费方式的卡片。“卡会员”是指持有PMC卡并同意本规约的个人或法人。PMC卡包括虚拟卡与实体卡两种形式。

10-2. PMC卡在会员同意本规约、完成本公司规定的发行手续,并通过本公司审查标准后生效。申请人须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信息与资料,并同意本公司为身份验证、住址确认及信用调查之目的,委托第三方获取其个人信息。申请人不得对本公司或发卡机构关于是否发行卡片的判断提出异议。

10-3. 当规定的申请手续完成并通过本公司审查时,申请人成为卡会员并可使用卡片。卡会员在使用卡片时,视为已统一同意当时有效的本规约、隐私政策及手续费表。账户原则上为同一名义仅限一个。卡会员同意,卡片发行目的不得为电子货币或加密资产的套现、洗钱等不正当行为。

10-4. 除服务内特别允许的情形(如家庭卡),PMC卡禁止会员之间或向第三方转让。

10-5. 如卡片有效期届满、损坏、遗失或被盗,会员可申请补发卡片。本公司在补发时将更换卡号。补发手续启动后,旧卡无效,相关账户被冻结。

10-6. 卡会员同意,补发可能需要相当时间;在遗失或被盗情况下,需待本公司或发卡机构完成不正当使用调查后,余额才会转移至新卡。本公司及发卡机构保留保留或拒绝补发的权利。

10-7. 因卡片补发或卡号变更等导致的损害,或因不正当使用导致的停用措施,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1条 解约

11-1. 卡会员可随时通过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并完成规定手续,自行申请解约。

11-2. 自行解约时,卡会员须物理性剪断卡片,并按本公司要求报告。

11-3. 卡会员同意,自愿解约后卡账户将被冻结,即使存在余额,也将用于已发生的交易结算,本公司不予退款。因此,会员须在申请解约前,自行确认并清算余额。

11-4. 若符合以下情况,本公司可无需事先通知,强制解约并冻结账户:

  • a. 卡会员涉及不正当使用卡片
  • b. 卡会员违反本规约
  • c. 申请或使用时提供的个人信息虚假或不完整
  • d. 卡片被用于洗钱或违反香港及使用国法律的犯罪行为
  • e. 卡会员诽谤本公司或发卡机构,严重妨碍业务执行(含网络行为)
  • f. 卡片或账户因香港、居住国或使用国法律被查封或采取法律措施
  • g. 本公司判断维持卡片有效对法律或社会有害
  • h. 卡会员在购买电子货币或加密资产后,利用PMC卡进行不正当套现

11-5. 一旦强制解约,卡片立即无效,账户关闭

11-6. 若会员连续2年未登录账户,本公司可强制解约并注销账户及卡片。即使账户存在余额,会员亦视为放弃。

11-7. 因不正当使用等重大事由被强制解约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12条 个人信息

12-1. 本公司将在业务执行所需范围内,获取并妥善管理、保存卡会员及拟成为卡会员者的个人信息。

12-2. 除以下情况外,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披露获取的个人信息:

  • a. 根据菲律宾适用法律必须披露
  • b. 根据法院、监管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合法命令
  • c. 在业务执行中,本公司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的情况(但本公司将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 d. 若经卡会员同意,或本公司合理判断为保护会员利益所必需时。
  • e. 若卡会员利用卡片从事洗钱或其他违反香港或使用国法律的犯罪行为时。

12-3. 卡会员可请求披露本公司持有的其个人信息。但相关费用由会员承担。

12-4. カ卡会员同意必要信息将被登记至本公司或发卡机构加入的信用信息机构,并可能被该机构使用。

12-5. 卡会员同意,为防止洗钱及恐怖融资,本公司可与菲律宾及海外的政府机关、中央银行及相关公共机构共享个人信息。

12-6. 如发现不正当使用,本公司可向国际反欺诈机构或其他适当组织提供信息。

第13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13-1. 本规约适用并依菲律宾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本规约以英文制订,如与翻译版本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13-3. 因本规约、发卡或用卡相关事项发生诉讼时,以菲律宾共和国管辖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13-4. 卡会员放弃参加针对本公司或发卡机构的集体诉讼的权利。。

13-5. 即使本规约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联系我们

Point Money Card Asia Corp.

电话:050-3196-5310

营业时间:工作日 9:00 – 18:00(日本时间,周末及公共假期除外)

邮箱:support@pointmoneycard.com

如对本条款有任何疑问,请随时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